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闽塑标管[2011]06号
根据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塑标委)《章程》要求,由秘书处负责福建塑标委财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建立福建塑标委专项帐目。
第二条 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
第三条 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条 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活动经费、秘书处成员及受委托于本标委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人员劳务费(包括部分岗位津贴)、必要的办公费、技术标准资料费(包括向通讯委员发送的资料费)、修订项目补助费、标准编写审查费、个别试验验证补助费及奖励费等。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收缴委员会费,会费标准为:委员单位5000元/届,副秘书长单位10000元/届,秘书长单位15000元/届,副主任委员单位20000元/届,主任委员单位25000元/届。
第六条 福建塑标委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福建塑标委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报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书面报告。
福建省塑料及其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