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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9-01-08 08:21来源:事业发展部阅读次数:4908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详见原文链接。


新闻来源: 中国人大网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12/29/content_20698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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