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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

2017-07-05 09:49来源:事业发展部阅读次数:3461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月29日正式面世,备受关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最新目录也一并出炉。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30类产品目录,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38类产品目录的详细名单也随《决定》一并公布。

据悉,此次调整,国务院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泵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减至38类,包括水泥、电线电缆、人造板、化肥等。同时,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饲料粉碎机械、钢丝绳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目录调整后,取消、转认证、下放幅度达50%,有利于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直接为企业松绑,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

《决定》要求,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决定》强调,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正式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就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今年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管理目的相同或类似的不同部门许可事项,要加快清理合并。

此外,《方案》中由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的重要工作还有: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和收费,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尽快实现认证结果的互认通用。加快实行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完善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违法经营者付出高昂代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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