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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廉洁自律规定

2015-09-24 07:41来源:院办公室阅读次数:1283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廉洁自律规定


1、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私人度假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和借口用公款游山玩水。
2、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
3、严禁利用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收受企业或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红包及各种代币购物券。因各种原因难以拒收的,必须在自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一个月内上交,由院监察室负责登记、处理。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和不如实登记或不上交的,一经发现,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4、严禁到服务企业或单位报销吃喝玩乐费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验公正性的宴请和参加由服务企业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娱乐、休闲活动。
5、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
6、全体党员、中层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大力倡导文明、健康、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全院职工树立榜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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