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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3-01-15 23:00来源:业务管理部阅读次数:26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国质检科〔2012〕8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司是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管理项目;
(二) 根据质检总局科技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三) 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
(四) 签署项目任务书;
(五) 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六) 组织项目验收、成果管理和绩效考核;
(七) 指导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八) 发挥质检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技术委员会咨询和建议作用。
第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项目管理制度;
(二) 根据质检总局科技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三) 组织项目的预研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
(四) 组织申报项目的遴选、预审和推荐工作;
(五) 组织审核项目任务书;
(六) 监督落实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
(七) 制定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并监督实施;
(八) 建立项目档案;
(九) 完成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项目组织管理要求;
(二) 指定专门的机构管理项目;
(三) 落实自筹和配套经费;
(四) 单独设立项目经费管理账目;
(五) 提供承担必要的资源保障;
(六) 建立项目档案;
(七) 负责参与单位的协调工作;
(八) 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九) 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和成果登记;
(十)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项目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科技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或项目申报指南,属于质检系统前瞻性、基础性和实用性科学研究。主要包括:
(一) 检验、检疫、检测技术研究;
(二) 计量、标准、合格评定技术基础研究;
(三) 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管一线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研究;
(四) 社会关注的质检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五) 质检事业发展的决策和管理实践的研究。
第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质检系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二) 同期主持在研的总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不超过1项;
(三) 无延期在研项目;
(四) 质检系统内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主持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
第十一条 多家单位合作的申报项目,质检系统内单位申报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总量不得低于该申报项目总量的60%。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支持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申报总局项目,其项目申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单位项目申报总数的25%。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查重报告、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预算编制说明等。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申报项目,经预审和审核后,报送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审和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是技术评审的前提,主要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技术评审是对项目必要性,创新性,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推广转化前景,以及项目验收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一般包括网络初评和会议评审。网络初评由评审专家通过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独立完成;会议评审是在网络初评基础上,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网络初评和会议评审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二) 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 精通本专业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四) 熟悉本专业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等。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工作,且不得评审本单位申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额度,编制并批准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专家评审修改意见,组织编制、审核项目任务书,并在立项计划下达后30天内,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应对或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需求,简化立项程序,组织开展应急项目研究。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落实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工作条件和其它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档案制。项目主管单位应按项目建立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对每个项目及时建立并更新实施过程档案。实施过程档案包括:
(一)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协议书;
(二) 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报告;
(三) 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材料;
(四) 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阶段性成果;
(五) 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六) 项目验收材料;
(七) 科技成果登记及其应用证明材料;
(八) 科技奖励材料;
(九)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括国拨经费、自筹或配套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每个项目经费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在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条 项目年度报告制。每年11月底前,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2月底前,项目主管单位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所有在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等(即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过程监督检查制,包括:
(一)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对其在研项目进行自查;
(二) 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所辖范围内的在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体现在年度报告中;
(三)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研项目组织开展必要的抽查。
第六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工作,也可委托项目主管单位主持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将下年度项目验收计划随同年度报告一起报送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并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研究周期期满前,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向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审批同意后,30天内进行验收。审批不同意的,按审批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任务书;
(三) 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及应用证明;
(四) 项目经费结算表;
(五) 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项目成果材料;
(六)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计划任务书和经批复的重大事项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程序包括报告审查、实地考核、测试验证、专家质询、形成验收结论等。必要时,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用通讯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验收专家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验收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三)验收专家不得来自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
(四)来自质检系统外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地做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验收:
(一) 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85%;
(二) 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 未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等。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在2个月内向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办理成果登记。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表是成果登记和奖励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研究人员对项目贡献大小排序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参加研究人员名单,不得填写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成果登记材料包括经批复的项目验收申请表、验收结论、科技成果登记表以及完善后的项目验收材料(同第三十四条验收申请材料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消,项目撤消程序要求同项目验收程序要求。申请撤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撤消(结题)申请表;
  (二)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 项目已完成工作的技术报告;
  (四)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 其他项目成果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依法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特定情况时,有无偿组织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的权利。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可适时对项目主管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表扬、表彰、优先立项等奖励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在科研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采取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
(一) 通报批评;
(二) 中止并取消在研项目;
(三) 停拨或收回项目经费;
(四) 取消项目申报资格2年或以上;
(五) 取消评审或验收专家资格2年或以上;
(六) 取消科技奖励申报资格2年或以上等。
第四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若验收结论再次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剩余经费,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并对其通报批评;视其情节,停止该项目承担单位2年或以上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约定的格式文件,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国质检〔2002〕33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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