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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1-09 23:00来源:业务管理部阅读次数:274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业务建设,探索试行绩效管理,促进提高工作效能,推动转变工作作风,现将《产品质量监督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212月10日


产品质量监督业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业务建设,探索绩效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力求科学真实、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坚持简便易行、务实高效原则,突出重点工作,依据历史记录,避免增加省局工作负担;坚持奖优罚劣、促进提升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承担的产品质量监督业务,重点是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 监督司成立产品质量监督业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组织领导工作,审定各项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领导小组由司长任组长,其他司领导任副组长,各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组,由各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拟订和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实施方式
第五条 绩效考核内容为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各省局完成的有关重点工作,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日常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日常业务工作包括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含全国联动抽查)及后处理工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等业务及相关工作,其中包括省局所属技术机构承担总局监督司组织的有关工作。具体考核内容以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量化考核指标形式公布。考核的重点是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限要求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状况。
第六条 绩效考核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采取省局自评和考评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对绩效考核结果审定确认后,形成绩效考核最终得分及排名。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各省局在开展年度工作总结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检查落实年度工作要点和相关业务工作历史记录,对照考核指标,对达不到工作质量和规定完成时限等要求的,在100分基础上逐项扣分,形成自评得分。考评组对各省局自评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终考核一般于次年1月开始。
第九条 各省局在推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创新发展中,取得突出成效,被总局作为典型经验通过专题现场会或总局文件形式在全系统推广的,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每项可获得突出成绩加分2分,计入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年度绩效考核形成初评结果后,将向省局核实确认。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说明,领导小组根据核实结论,确认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依据年终考核分数,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4个等级。
优秀等级:考核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前8名的。
良好等级:考核总分在80分(含)以上,除优秀等级以外的。
合格等级:考核总分在60分至80分(不含)之间的。
较差等级: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
第十二条 各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下调一个考核等级。其中,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实施一票否决制,有关省局考核等级直接降为较差等级。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不作为、滥作为等导致行政赔偿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三)在产品质量监督突发事件处置中,未及时、妥当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总局受理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被认定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总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范围的信访件,因未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群众到总局上访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将向各省局通报,并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表彰先进的推荐或评定参考依据。建议各省局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本省或评定省局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考核内容的记录
第十四条 监督司各处应对各省局涉及本处业务考核内容的相关情况做出客观真实的记录,以备年度考核时对照核查。各省局相关处室和机构也应对涉及的业务考核内容的相关情况保存验证材料,以备对照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监督司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有关工作安排,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量化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各省局应明确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和机构完成年度绩效考核自查等相关工作,促进绩效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1月实施首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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