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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2012-12-17 23:00来源:业务管理部阅读次数:2690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及部分承担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相关工作。其中:
  A级国家质检中心的总体水平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备中心名称对应产品95%以上的全项目检测能力,能够开展国际互认,能够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主持国家(行业)标准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已承担或拟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检测业务能够覆盖全国,在本专业检验检测领域和促进产业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作用,可以作为服务国家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B级国家质检中心的总体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中心名称对应产品85%以上的全项目检测能力,具备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和主持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能力,检测业务能够覆盖跨省区域,在本专业检验检测和促进产业发展中能够发挥核心支撑作用,可以作为服务本省及周边地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C级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国内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具备中心名称对应产品75%以上的全项目检测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能力,检测业务覆盖省域,可以作为服务本省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A级、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考虑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C级国家质检中心原则上不考虑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国家质检中心分中心依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1]471号)设立,原则上A级国家质检中心方可挂设本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分中心。
  三、升降级管理
  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该工作原则上每3年考核评价一次。
  (一)升级:正式成立满2年的B级或C级国家质检中心的工作覆盖面发生变化,并且其能力水平大幅度提升,符合上一级国家质检中心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升级。且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申请核定晋升A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只能晋升B级,不可以直接晋升A级。
  (二)降级及撤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正式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总局领导批准,可对其国家质检中心资质做出下调一级的决定。
  1.已不符合本级国家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的;
  2.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
  3.由于产业变化等原因,检测服务覆盖区域缩小,收入不能维持中心正常运行的;
  4,现场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问题特别严重的,将予以撤销。若C级国家质检中心被降级,同时予以撤销。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降级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
  四、命名
  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命名。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全国主要产品分类及代码》(GB/T7635-2002)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特种设备节能测试等工作是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检验的延伸,将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相应国家质检中心。A级和B级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C级命名为“国家××质量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
  五、筹建和验收
  国家质检中心申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分别进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筹建工作结束后,总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及专家现场验收结果,分别按照A、B、C三级批准正式成立。
  质检系统内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经总局现场验收合格,并正式批准成立后,才能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运行和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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