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10-09 22:00来源:业务管理部阅读次数:260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2012年8月13日
附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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